Q: 律師您好:
本店因員工人數未滿5人,且當初僱用時已告知,只是未簽切結書,所以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而今該員工離職,卻來電公司說要到法院告本店未幫其投保勞健保,請問員工人數未滿5人之公司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會有任何法律問題嗎? 本店經營十五年,因景氣不好想結束營業,
我們該如何處理?
本店已經營十五年,因景氣不好,想結束營業。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有關勞保部分:
(一)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及依法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另受僱於4人以下單位及第6條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為自願加保對象。
(二)再依勞工就業保險第5條之規定,其雖規定無論員工人數是否5人以上,皆應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惟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若員工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即不得參加本保險。
(三)依本案所示,因雇用員工未滿五人並非強制投保單位,但得以自願成立投保單位方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亦無庸受罰。且若貴店家是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店家,依就業保險法亦無庸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所以有關勞保的部分請您不用擔心。
二、有關健保部分:
(一)全民健康保險係屬於強制社會保險,符合保險對象資格的都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雇主依法應為勞工投保健保。若未依法為員工投保,依同法第84條,除追繳保險費外,還會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至4倍之罰鍰之可能。
(二)若該員工離職已有一段時間,訴訟上有主張時效抗辯之可能,惟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時效方面並無明確規定,實務上時效抗辯之時間仍有不同之論調,併此說明之。
三、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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