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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另一股東要拆夥


沈OO 發問於 2011-09-1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們是有限公司只有兩個人,我是負責人另一個是股東,最近另一個股東要拆夥,我們協議對分公司所有資產,
但出現一個問題,我要留下公司名字繼續經營,另一個股東卻主張要繼續用公司名須要再給他30萬,
公司名字並沒有跟他的名字有關係,我可以不理會這要求嗎??我可以主張什麼法條反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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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所述內容,雖然說是雙方對分公司資產,但是因為似乎沒有清算結散公司,因此才會有保留公司名稱使用之問題。在法律上,實際上該是對方將他的出資權利或是股份轉讓給你,由你持有公司全部的出資權利或股份。然而,再計算對方退股的財產價值,你們是以公司所有資產來作計算的方式而已。因此,既然公司還存在,對方退股,原則上將資產價值的一半給付予對方,對方將出資權利或股份再移轉給你,就不影響公司繼續的營業了!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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