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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救濟?案件被拆分


李OO 發問於 2011-09-08 | 高雄 |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日前提告一妨害名譽案件,為多人互相引文回應辱罵,因被告多人皆主張以被告居住地為管轄,故同一案件被分發成在多案分佈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個人對於檢察官將明明是共同辱罵之共犯拆分成多案件極度不滿,請問律師是否還有其它救濟方式,可將案件合併回一案件?不然各地方檢察署皆斷章取義其部份內容稱無法從部份內容特定到告訴人,實為告訴人所不服,縱觀上下文從多位被告互相回應內容絕對可特定到告訴人。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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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三)又刑事訴訟法第15條有明文:「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二、又依刑事訴訟法11條之規定: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三、本案係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且本案目前仍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15條之規定,檢察官得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告訴人得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偵查之。

四、惟是否准許仍係屬檢察官之職權,併此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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