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樓約15年屋,外牆下雨漏水進屋,屬管委會修或自己修,相關法規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是以,大樓外牆如社區無特別約定者,原則上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所共用部分,而共用部分之修繕、維護,則由管理委員會經決議通過後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惟如其修繕程度已達重大者,則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三)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