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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恢復單身


蔡OO 發問於 2011-08-26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2000年9月28日在中國大陸與大陸陳姓女子辦理假結婚,隔年3月下旬為該女子在戶政機關 辦理登記後用依親方式辦理來台。惟該女子來台一週後即自行返回大陸(境管機關有出境紀錄),自此即失去聯絡十餘年,本人身分證配偶欄上依然記載著陳姓女子為配偶。請問大律師本人讓公務人員記載不實的罪行是否已過了追訴期?可否用自首的方式來去除掉身分證配偶欄上的記載 恢復單身?還是一定要到法院去打離婚官司訴請離婚才能恢復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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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f6656caee="蔡先生"]律師您好:
本人於2000年9月28日在中國大陸與大陸陳姓女子辦理假結婚,隔年3月下旬為該女子在戶政機關 辦理登記後用依親方式辦理來台。惟該女子來台一週後即自行返回大陸(境管機關有出境紀錄),自此即失去聯絡十餘年,本人身分證配偶欄上依然記載著陳姓女子為配偶。請問大律師本人讓公務人員記載不實的罪行是否已過了追訴期?可否用自首的方式來去除掉身分證配偶欄上的記載 恢復單身?還是一定要到法院去打離婚官司訴請離婚才能恢復單身?
請您指點迷津謝謝您![/quote:bf6656caee]

您好:
若是假結婚,表示雙方前於結婚時並無結婚之真意,或可考量於管轄法院舉證提起民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如經判決確定,婚姻關係可望自始解消,戶政機關也會更正記載。

假使,您是直接從刑事程序著手,
參照刑法第214條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以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觀之,追訴時效為20年,您若是自首,開啟偵查程序,固非不可,然,倘若大陸配偶已經去向不明者(包含已出境),無正當理由未能出庭,再次傳喚未到,即有可能拘提甚或通緝,案件會懸著一段時間,如此,婚姻關係問題則因而暫難解決。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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