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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轉讓的年資計算與如沒有簽訂勞動契約要如何證明年資呢?

公司轉讓的年資計算與如沒有簽訂勞動契約要如何證明年資呢?


李OO 發問於 2006-08-27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你好
這是我寫給勞工局的申請書 , 我想知道法條與實際判例是否絕對符合 , 會不會有慣例等之類的問題!?


三、本案事實經過及理由:
本人於此餐廳工作約6年 ,自民國88年開始 ,但於今年元旦前夕(94/12/31)被主管以簡訊通知
「從明天開始 ,老闆叫你休息一陣子」 ,理由說我常遲到。
我是計時人員一個小時約400 ,遲到一分鐘扣50元。
半年後我收到健保繳款通知書 ,內容告知我於今年一月至今的健保費都沒有繳納
我才知道我於95/1/1起勞健保被退保!
這幾天知悉依勞動基準法內有保障勞工之權益 ,家人於95年8月24日打電話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
會計以我收到通知後把公司所有私人物品帶走及過了一個月沒有自己回去上班為由
認為是我自願離職 ,因此不願給付我資遣費。


四、請求事項:
我並未自願離職 ,且公司並無以書面或口頭通知我於次月回去公司上班
並於元月一日(即請我留職停薪次日)將我的勞健保退保 ,我認為此乃資方以留職停薪為理由行資遣之事實。
依勞基法第十六條 ,我應該得到三十日之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基法第十七條 ,雇主應該給付我資遣費 ,經溝通雙方無共識 ,特請勞工局裁決。


惟此餐廳於一年多前原本的老闆將此餐廳轉讓給現在的老闆 ,不知這樣的情形 ,原本的年資是否被承認?
我於94年七月選擇了勞工退休金條例 ,此餐廳並未於資遣三十日之內給付資遣費 ,不知是否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麻煩你了!! 謝謝 祝安康


因為都只有口頭上的承諾都沒有簽訂勞動契約 , 可否以銀行本薪資轉帳紀錄或是勞健保紀錄作為證明我的工作年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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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保險卡、銀行轉帳記錄…等皆可做為您與僱主間有勞動契約之證明。另外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所以,倘若您在該餐廳任職的工作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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