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行政訴訟第4條最後撤銷訴訟是指誰?
謝謝
A:
敬啟者: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第4條第3項)書上所舉之例為:商標、專利、建築之鄰人、租佃關係。被告《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黃國鐘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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