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二個月前請一位設計師私下幫我設計logo,貼紙及彩盒三款產品,當時沒有打契約
現在在作品都交付後且費用付清後,設計師表示,logo並非買斷,如果我有要在以上三種
產品以外的地方使用到logo,必需經過他同意,如果有要出版印刷產品,例如DM,需付費請
他設計
請問:
1.在沒有打契約的狀況下,著作權是設計師的對嗎?
那我可以拿logo去註冊商標嗎?還是連註冊商標都需要經過設計師同意?
在設計開始時設計師沒有提到,但在費用已付清後才以email通知需要經過他同意,那這封email有效力嗎?
2.在沒有打契約的狀況下,雇主不能使用logo在任何地方嗎?即使已付費完成?
但根據著作法第12條有提到: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那這裡指的出資人得利用是什麼意思?
3.設計師在我費用都已付清後,才說如果要買斷logo使用權需額外再付費,費用是六萬元
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拒絕付款並合理的拿到logo使用權?
在設計開始時設計師沒有提到這費用,但在費用已付清後才以email通知需要加錢,那這封email有效力嗎?
謝謝您
A:
您好:
就您的問題,扼要回覆如后:
一、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故如您來信所述情況,在未約定之情況下,著作財產權是歸受聘人(設計師)享有。除非您們雙方有約定您可以使用該LOGO申請商標或是可以透過契約的解釋,您有拿LOGO申請商標的權利,否則您是無法拿該LOGO去申請商標權。縱使現在讓您申請獲准,日後該LOGO的著作權人也可以就您的商標,提出異議,請求主管機關撤銷您的商標權。
二、該LOGO的著作權歸屬,是依法規定,縱使事前沒有約定,亦然。
三、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此處所指「利用」一般是指「授權」利用的情形。至於授權的「範圍」到哪,由於「授權契約」並非要式契約,故授權的範圍就必須從雙方交易過程的一切情形來加以判斷,實務上是有採取「契約目的理論」來加以研判之案例。
四、至於設計師要以6萬元將LOGO賣斷給您,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您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以目前的情況,您是有權利就LOGO作使用,只是使用的範圍會依您們雙方間的協商過程、契約目的來判斷。
五、以上,再請您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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