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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請求權


林OO 發問於 2006-08-26 | |

Q: 您好
之前因購買了一間公寓而有所糾紛,當時有去調解委員會簽下一張調解書
當時對於裡面有一條拋棄權不太懂,請教了幫我們調解的那位委員
他當時是告知我們雙方目前已經達成調解,往後買方不能再依像這種相同的事要求賣方賠償
於是我便簽下調解書,哪知在我簽下調解書的隔沒幾天
樓下住戶反應他家漏水,請人來查看才發現水管漏水;再繼續往下查時更發現房子在我們尚未買時就有漏水了
樓下住戶家裡已經漏水很久了,但一直都沒有告知大樓的管理員;直到我們搬進去五個月後才告知已漏水很久了
當時有找前屋主詢問,但前屋主說~已經簽下那張拋棄所有請求權的調解書了往後房子的問題就不屬於他的事了!
後來打電話去調解委員會詢問後才知道~我當時有點被騙去簽下那張合解書的感覺!
想請問律師,樓下住戶漏水很久了卻遲遲一直沒跟我和管理員反應現在照成我的損失
當我簽下那張調解書後隔沒幾天住戶才反應他家漏水;我不能要求賣方處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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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9 條規定:「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準用之。」若你主張係受到詐欺而同意調解,需向法院提出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訟,不然該調解有效,你就無法再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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