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網拍商品上面的圖案,不小心觸犯到了商標法,
交易時間是今年的一月十四日,雙方留下評價紀錄是在一月十六號.
前天我突然接獲彰化警局電話說我疑似處犯商標權,他要北上跟我做筆錄.
當初我賣的是一個女孩子用的腰封,買家有兩個人,兩人都付款,
但是第一個買家我先寄出貨給他,這第一個買家收到後留言給我.
他告知商品有觸及商標法嫌疑,要我趕緊下架就沒事,
因此當時我立即下架,至於第二個已經付款的買家,
我留言告知情形說我不能販售這項商品~~所以就將匯款退回給他.
前天來電的警察我不知道是有收到商品的那位買家還是沒收到商品的買家,
我想請教律師,前天那個警察跟我說他如果發通知信給我的話事情會比較嚴重,
是真的嗎? 他說約這星期三要到台北的警察局來跟我做筆錄,然後結案..
可是我網拍從那之後就都沒做了,而且當時我賣的東西幾乎都是一般夜市穿的衣服,
只有唯一的一件是女孩子用的腰封,而且才上架兩天就下架沒賣了,
請問這種情形下我會被起訴或被罰嗎?
事情已經過了半年了,
我想知道當初那個警察是在買了東西之後就立即呈報有這個案件嗎?
不然為什麼這個警察會跟我說要做筆錄 結案? 那如果這個說要起訴我的警察
是那個沒收到商品的警察,我的罪名還成立嗎??
PS: 這個警察說我觸犯的商標法是公訴罪.
還說該商標公司並不會求賠也不會告我們..
那意思是說..他們為了業績所以要以公訴罪找碴嗎?
因為我那個東西才賣一百元,而且賣場怎麼看也不像是賣仿冒品或仿名牌的東西..
我賣的都是夜市穿的衣服..也沒有包包或名牌什麼的...
我網拍已經兩三個月沒作了,而且那次也是我第一次學做網拍,根本也什麼都不懂..
謝謝!
A:
戴小姐:妳好!
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此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妳所謂之公訴罪,因此雖被害人不知,或未提告,警方仍可能移送法辦.不過是否違反別人註冊之商標及妳是否明知,仍有待事實之認定,不是警方說了算,妳可從妳販賣商品與被指仿冒之商標作客觀及異時異地觀察比較,如很容易區分,仍難謂為仿冒,且妳亦可證明自己如何不知,以避免該條刑責.若無法撇清,由於妳一得知即已下架所得僅100元,且勇於承認,縱受處分,也不會多重,應該可以罰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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