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因為最近朋友開店,請我過去一起幫忙,還有其它因素,目前這工作已滿四年,
公司是有規定離職是需提前一個禮拜至一個月提出,依資歷
想請問1.我如果離職需一個月前提出嗎?!
2.那如果沒有一個月就沒去,雇主是否有權利不給我當月薪資? 謝謝律師
A:
[quote:4d5071cbe5="李小妹"]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因為最近朋友開店,請我過去一起幫忙,還有其它因素,目前這工作已滿四年,
公司是有規定離職是需提前一個禮拜至一個月提出,依資歷
想請問1.我如果離職需一個月前提出嗎?!
2.那如果沒有一個月就沒去,雇主是否有權利不給我當月薪資? 謝謝律師[/quote:4d5071cbe5]
李小姐:
您好!
一、因您在現在服務的公司工作已滿4年,有相當資歷,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您必須在預定離職日的30日前向雇主預告,讓雇主有充分時間應徵新員工及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若您未依法提前在預定離職日的30日前預告,並做到預定離職日為止,雇主可能會以您實際曠工日數,認定您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而依勞動基準法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公司工作規則扣薪,故建議依您向公司之預告之日期離職,較能夠保障您的權益。
三、以上建議,請卓參,謝謝!
張衞航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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