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人們您好,
小弟想請您您關於商標與公司名稱同樣問題,
是這樣的,小弟於97年申請商標名稱AA並通過商標局審核取得商標權,
近日小弟將公司名稱改為AA資訊有限公司,
但發現99年時有人申請AA科技有限公司,
且其營業內容和小弟申請AA這個商標的類別相同(營業內容與商標內容相同),
這讓我想到東森的問題.
想請教律師大人們,照這情況來說,
因為擔心到時候有人搞混,同樣是AA開頭,賣的服務又是一樣的,
我是否可以主張只有我能使用AA這個名字呢?還是行呢?
希望律師大人們能給我些意見.
謝謝您
A:
阿彬您好:
您提到的問題,是牽涉到公司法及商標法。
基本上,獲有商標權登記者,即享有商標權;獲有某公司名稱登記,就享有公司名稱專用權。二者是不相矛盾的。
且基本上,若相同的公司名稱及商標名稱,經營項目或類別不同,也不會互相有侵犯。
至於您提到的,相同名稱的商標跟公司名稱,經營項目跟類別又是相同。且您商標權登記在先,對方公司名稱登記在後,因為基於以上說的,你們雙方是分別根據商標法及公司法取得權利,本來是不會有侵權的,因此與商標法及公司法是無關的。
不過,因為您的商標權是登記在先,而坊間曾有實例,就是有些公司會利用一些已註冊的知名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去登記公司,這種情況,可能會涉嫌到公平交易法的不公平競爭。
因此,您說的那家公司,若您可以證明他們是有惡意利用您的商標去登記為公司名稱,進而為不公平之市場競爭,那您可以去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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