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在今年2月26日晚上6點到7點,從小巷騎機車出巷口,與街道的汽車擦撞發生車禍,本人右邊鎖骨斷裂,
目前已開刀完裝上鋼釘,並與對方經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完成,對方同意從5月30日開始,每個月30號匯款
5000元給我,共要賠償我5萬元。但6月、7月、均遲了1、2天才匯給我,我老婆便寫簡訊告訴她若再遲繳後果自行負責。現在已經8月4號了。對方已違背當初和解的條件。我是否可以到法院提出告訴?若可以,要告對方什麼罪名呢?或是還有其他方法讓她履行和解義務,謝謝。
A:
就您來函所述問題,扼要回覆如后:
一、如您與對方係依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且該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相同之效力,如對方未依調解書所載內容履行,您可以拿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因此如您與對方在調解會成立之調解書,已經法院核定,則依前開法條的規定,是無法再提起告訴的。
三、但如果調解書沒有經過法院核定,則調解書僅具有一般契約的性質,沒有辦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仍可以就該事件起訴、告訴或自訴。不過,請注意車禍案件一般均係違犯刑法過失傷害罪,而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案件,需由被害人提起告訴,而告訴之提起有6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故依您來函所述,如調解未經法院核定,且您亦決定提起刑事告訴,則6個月告訴期間將在100年8月27日屆至,請您一併留意。
四、以上意見,再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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