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上個月我開公司車送貨不小心擦撞到他車,一個月後我就被公司辭退了,且表明不發薪水、獎金,但公司的車有全額保險理賠,老闆說法是保險是保障公司的財物,不是保障員工,只是讓員工不用走法律程序,請問這樣說法合理嗎?
我去了勞工局,8月份雙方要見面開會協調,於理我站的住腳嗎?該怎樣爭取?
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公司的說法在法律上是無理由的。公司的車輛所投保的內容,依據題意應該是對於第三人的責任險,也就是說因為公司員工駕駛該車輛與第三人發生車禍時,保險公司會替公司賠償該第三人,假若保險公司或公司可以向員工求償,該第三人責任保險就沒有意義了。因此,公司應不得以此理由拒發薪資。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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