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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Re: 當勞動基準法與公司不定期契約不同時...

Re: 當勞動基準法與公司不定期契約不同時...


AOOOO 發問於 2011-07-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員工7/10提出8/10要離職, 公司可以7/31日就讓離職生效嗎?

因為公司的契約是年聘(一年一聘), 公司聘約裡有記載自願離職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員工7/10提出8/10 離職, 但契約卻未到期(到期日為12/31), 公司可以7/31就讓離職生效, 不要等到8/10嗎? 如果是7/31日, 就勞基法而言, 公司並未違反其規定: 因為此員工屬於工作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故20天前須提出, 加上員工也未按簽約約定12/31期約滿就提離職!! 如果7/31就讓員工離職生效算解雇嗎?

等待儘快且最好的答覆!! 感謝!!

人事部Alice
goyenche@ms5.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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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Alice:妳好!
勞工依契約於一個月前預告請辭,貴公司自應依契約決定是否准辭,如貴公司要提前解雇,則須視勞工是否符合解雇之條件,妳說該勞工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貴公司依法於20天前預告即可,固然不錯,不過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第2款之解雇條件係公司方面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之情形始得為之,貴公司如尚繼續營業,又無虧損或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或勞工對其工作有不能勝任情形,即不得另以20天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該勞工提前離職.換言之:貴公司如欲解雇勞工須依解雇之條件,及勞基法規定之期間預告,不能因勞工請辭,即以合於公司方20天之預告期間之故,提前解雇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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