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我之前不小心觸了商標(賣有貼LV圖樣的寵物床墊),是代購給部落格友,結果她PO到YAHOO拍賣上賣被警察抓到把我供出來向我買的,我4月作完筆錄,7月初已經去過地檢署作完一次偵訊(偵訊前有和LV廠商達成和解,LV也有提供不追究民事的訴狀給我),當時檢察官有傳向我買的人一起偵訊,但沒有一起問,而是同時去然後分開問的!我也有表示悔意,檢察官也有叫我不要再賣了!大概十分鐘的偵訊針對之前作的筆錄作確認就結束了
不過昨天7/27又收到地檢署第二次通知書, 說8/8要再去一次@@
想請問為什麼檢察官又會需要再傳一次?是因為他找到更多不利我的證據嗎?還是他想起訴我呢?本以為已經到了等待檢察官判決結果的階段,沒想到現在又要去第二次,感覺檢察官是否有想要起訴我的感覺@@
謝謝律師
A:
您好:
就您的問題,扼要回覆如后:
一、檢方再次傳喚的可能性很多,這必須視檢察官偵辦進度以及證據所呈現的情況而定,並沒有說再次傳喚就一定會判刑。
二、如您已在檢察官前承認確實只有販賣過該次侵害商標權的商品,且亦已經與商標權人達成民事和解,一般而言,檢方作成緩起訴處分的機率應該很高。所以再次傳喚到庭,也有可能會問您是否同意以緩起訴處分結案。但如果是因為查獲其他疑似您曾經販賣過侵害商標權的產品,則檢方將會持續進行調查以釐清您的犯罪事實,如果是後者的情況,對您而言可能會較為不利。
三、以上,再請卓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