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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屋訂金事宜


黃OO 發問於 2011-07-25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於7/17去看預售屋,建商主張以優惠價格當天付訂,我刷卡付訂金10萬元,並被要求簽了簽約金64萬元本票及在空白契約書上簽名,未註明任何相關建物資料及開工交屋日期等,拿到樣本合約.回家仔細考慮,考量自身條件,且媽媽反對,.隔天7/18前往退訂,以負擔不起和合約內容不合理為理由要求返還訂金.銷售小姐一開始說不可以退訂,又說需要七天時間處理,還說本票和簽名的合約書送回總公司,無法歸還和處理.只要一提到契約審閱期,小姐就說那不要談了,他也不處理了.又說契約內容他可以解釋但不能更改.之後電話溝通,銷售小姐都說還在處理中,不清楚不知道.第七天再次電洽,由於地目是乙種工業用地,銷售小姐宣稱可作一般住宅,還有合約內容沒有履約保證等,又要我去現場溝通,我沒去,晚上再次去電還是聲明公司不退訂.在去退訂隔天,我就寄出存證信函,主張未有合理契約審閱期,要求返還訂金,並且向消保官申訴.

請問:
1.以這樣的情形來看,要求返還訂金有可能嗎?
2.契約算是成立嗎?我可以未有審閱期主張無效嗎?
3.由於本票還在建商那,建商可以本票訴求契約成立,強制執行嗎?
4.我還可以怎麼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很擔心這樣的狀況,第一次購屋,完全不清楚流程,所以付訂當天以為是正常程序,之後才發現根本不是,以上問題請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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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壹、針對預售屋的淀型化契約,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詳細內容很多,因此提供該章條文予您參考: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
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無效。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
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貳、因此就您的情形,若違反審約期,得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有見解認為違反審約期主張契約無效,有見解認為是被詐欺違反審約期而簽立契約而撤銷契約意思表示;無論如何,既然有違反消保法審約期的規定,即應有法律上的規範,無論廠商以各式方法阻止不續約,您應盡表示意見,以免時間繼續進行,廠商主張您沒有意見。於契約無效的情形,廠商應恢復原狀,即將訂金及本票還給您;此故,應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退還本票及訂金。其次,並向當地消保官提出申訴,如果廠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形,有可能因檢舉被開罰。也就是說,雖然廠商持有該本票,但是該票據的原因關係有問題時(所謂原因關係就是為何開票的原因,本件的原因關係就是買賣契約),廠商若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您得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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