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狀況是目前擔任學校國科會計畫助理, 簽的是定期契約一年且尚未滿一年, 覓得更好的工作而欲提前離職, 已提前30天告知, 但主管不同意離職請求.
契約中僅說明提前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告知, 並在主管同意後使得離職, 但未載明違約罰則.
而主管沒同意離職狀況下, 學校人事室不願意辦理後續離職流程, 即將導致無法去已應徵上的工作, 不知是否有解?
謝謝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台端依雙方簽定之勞動契約內容約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在法律上並無不得離職之規定, 台端得再和主管協調派人與您交接工作,若仍不願派員交接工作者,建議用存證信函方式書面交待交接工作內容,避免資方交接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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