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母親目前收到銀行的債務追討,這個帳務是我的舅舅(已於92年5月過世)所欠下的,我舅舅過世時有一個兒子和同居人(不知是否有辦結婚登記),舅舅的兒子於95年過世,我想請教,根據繼承順位,舅舅過世時的繼承順位應該是他的配偶和兒子,沒有人繼承時由直系父母祖父母,之後才是兄弟姊妹.
依照繼承順位,舅舅死亡時,繼承的順位已轉至他的兒子和老婆,而他的兒子死亡後,繼承的債務為何還是要由須舅舅的弟姊妹來負擔?
再來這個債務在這個幾年之間,並未收到債權人的追討等的行為,是否可以申請債務關係不存在,因為在他的兒子還在世的時候,也未見有追討的行為.
謝謝律師
A:
您好:
基本上,不是銀行追債就表示債務一定存在。參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法定繼承順序,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依所述內容,於您舅舅過逝時,還有子女,就由其子女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再於舅舅的子女也過逝時,則應依上述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之順序定之,這時如果都沒有這些人時,就屬於無人繼承。而您母親沒有在舅舅子女過逝時之繼承順序範圍,因此應該沒有繼承之。銀行是否可能不知道,所以不管有無繼承都去函催債務,可以與銀行說明沒有繼承,請他們不要催債,如果有必要時,再提出法律訴訟。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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