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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一問


楊OO 發問於 2011-07-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近日我司收到A公司的存證信函,內容指稱向我司供貨之B公司,其所供應之物品涉嫌侵犯該公司之專利。為了保障A公司權利,要求我司不再向B公司進貨,以及避免我司違反專利法第56條規定繼續侵害A公司專利權。信件中並附有A公司的專利申請書等相關文件佐證。

但根據公平會所公布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A公司事實上並無踐行該原則所規定的程序,就直接發函過來了。

不知道在這種情形下,我司是否有必要逕為停止向B公司進貨,又或者有其他方法可以保障我司權益,避免不小心違反專利法。

謝謝。

瀏覽人數:2064

A:  您好:

謹就您來信所詢問題,扼要回覆如下:
此問題可區分2部分來看:
一、針對專利權人濫發警告函的部分,建議可回函告知其並未踐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之規定,貴公司有權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二、針對其來函所述涉及專利侵害之部分,建議 貴公司仍應分析向B公司進貨的產品,是否已落入專利權人之專利申請範圍,如經分析結果,該B公司所生產之產品確實已落入專利權人之專利申請範圍,因 貴公司向B公司購入產品,也在於進一步銷售,而專利法第56條已明文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就專利產品進行銷售之權利,故建議此時 貴公司仍應暫時停止向B公司進貨,並與B公司間依雙方合約或民法有關買賣規定解決 貴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
三、以上意見,再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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