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您好:
九年前,因未立案幼稚園經營不善而倒閉。
當然突然宣佈倒閉,而老闆卻是沒有把薪水算清楚
只表示日後再還,現在沒有錢。
不過,當時還很年輕,以為老闆會慢慢還,結果一直都沒有。
當年也沒有所謂的資遺費,
就資遣費不談
薪資我的部分就欠了11萬元。
我那其它的同事欠的更多。
若是我現在想追討這筆錢,
請問討的回來嗎?
雖然欠款表單尚在
但當初他也不簽名
這樣老闆若死不承認
我們是不是也拿他沒有辦法?
A:
[quote:a97a4f14e2="何"]各位律師您好:
九年前,因未立案幼稚園經營不善而倒閉。
當然突然宣佈倒閉,而老闆卻是沒有把薪水算清楚
只表示日後再還,現在沒有錢。
不過,當時還很年輕,以為老闆會慢慢還,結果一直都沒有。
當年也沒有所謂的資遺費,
就資遣費不談
薪資我的部分就欠了11萬元
我那其它的同事欠的更多。
若是我現在想追討這筆錢,
請問討的回來嗎?
雖然欠款表單尚在
但當初他也不簽名
這樣老闆若死不承認
我們是不是也拿他沒有辦法?[/quote:a97a4f14e2]
何小姐:
您好!
一、 關於積欠薪資部分,實務上認為係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故,若您與前同事準備齊全之證據對原雇主起訴請求,而雇主主張時效抗辯,此部分主張將被法院駁回。
二、 關於未發給資遣費之部分,依台灣高等法院97年勞上字第20號判決之見解,性質上屬一次給付之金錢債權,並非反覆發生之短期債權,無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之規定,您與前同事們可考慮就此部分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包括:薪資條、勞保資料、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等,以證明在職期間,應給付若干資遣費 )向原雇主請求。
三、以上意見,請卓參 ,謝謝!
張衞航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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