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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在離職時要求勞方簽署保密協定(保密內容為資方單方面定義)


黃OO 發問於 2011-07-1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6月13日向公司正式提出辭呈,經過數次約定將於7月21日正式離職,其中已階段性完成各項工作交接事項,但公司卻要求我簽署一份"機密資料保密同意書",以下是公司所規範的機密項目:

產品資訊, 產品暨市場應用訓練、產品銷售訓練、產品售價及成本,產品銷售量及金額、油品檢驗及其分析報告,客戶於產品應用方面相關問題之技術支援及解決方案報告、市場分析、行銷計劃、營業計劃、策略、預測、預算、產品發展計劃及定價。人事資料,包括組織架構、員工薪資及資歷。客戶及供應廠商資料,包括其身份、產品買賣歷史、價格或預測及買賣合約書。

我認為以上項目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定之「營業秘密」,原因是上述內容為公司單方面定義,並非勞資雙方協議,且多項資料為本人所製作,包括產品教育訓練的教材、檢驗分析報告、產品應用資料等(為何我不能繼續使用??),或者多項資料可由公開網路上取得,包括產品資料,市場分析等。
但目前公司規範我不得為自己或公司以外第三人之利益而揭露或使用上述資料。且威脅我將會依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負刑事責任,或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我的打算是不簽署該保密協定.....

但我想請教的是...
1.請問上述資方要求勞方簽署此協定的合法性??
2.若我不簽署該協定,公司是否可說我是未完成離職手續,不發給離職證明???
3. 呈上,若我不簽署該協定,資方是否有任何權力或依法強制要求我簽署??

以上,懇請協助!!!!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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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倘若您的工作內容已符合上述之要件者,即有可能構成營業秘密,至於是何人製作,則非所問,若您離職後擅自使用、洩漏或重製,即屬於營業秘密法第10條侵害營業秘密的情形,公司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請求其排除之,甚而於有侵害的可能時,即預為請求防止,並得按同法第12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19條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故公司不得拒絕給予您服務證明書。

簽署保密協議書並非離職之法定必要程序,資方不得強制勞方簽署,但勞方雖未簽署仍不得洩漏營業秘密,否則仍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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