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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新舊制年資之資遣費計算方式?


美OOO 發問於 2005-10-24 | | 資訊科技業

Q: 因組織改組而需資遣, 今年七月選擇新制以前, 該員工已在公司服務滿九年, 預計於11月30日資遣,
請問, 資遣費之年資應如何計算?

該員工之薪資結構為八成底薪, 二成業績獎金,是否應以底薪計算或以實際取得薪資計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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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如果該員工在選擇退休金新制之前已有九年年資,則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應以滿一年工作年資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適用新制之後則以每滿一年計算半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但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至於資遣費之計算係以平均工資計算之,也就是資遣日前六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所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業績獎金亦為勞工工作獲得,故應算入。

A:  回覆:
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明訂。故該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九年,應核發九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所謂工資,乃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可稽。
又所謂平均工資,乃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前款定有明文。
從而,依上開規定可知,該員工之薪資結構為八成底薪及二成業績獎金,該業績獎金若為經常性給與者,即應列入資遣費之計算標準。

匿名

律師

A:  一、勞退新制施行前後,資遣費之計算方式:

(一)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依上開規定勞工在公司服務滿9年,應發給相當於9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如有剩餘月數,應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例如:服務滿9年1個月又1天,應發給相當於9又1/6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 費)。
(二)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同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依上開規定,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不論勞工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資遣費;該條例施行「後」之工作年資,如勞工選擇新制,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如勞工選擇舊制,則仍依勞基法第17條計算資遣費。例如:某勞工選擇適用新制,於94年11月30日資遣時,工作滿9年又5個月,則公司就其適用新制「前」之9年工作年資及適用新制「後」之5個月工作年資,各應發給9個月及5/24個月(5/12×1/2=5/24)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計算平均工資不應僅以底薪計算,而應包含經常性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 紅利。二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 職業災害補償費。八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 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一○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一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依上開規定,工資不僅包含工資、薪金(俗稱「底薪」),並包含「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又勞基法施行細則僅排除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等非經常性之獎金,勞工薪資結構中經常可領取之業績獎金,仍屬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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