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未執業股東之監察權,依公司第48及109條之規定的範圍為何
因有未執業股東依此法要求公司提供客戶名冊,且該股東又已成立一家相同性質的公司,請問公司董事可否拒絕提供,以保障公司權益呢?
本有限公司僅二名股東,各佔50%
請不吝賜教 感恩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又同法第20條第1項,「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所謂「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係指公司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文件。
二、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以及同法第66條第二項,「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並未要求公司提供客戶名冊給予股東。
三、綜上,該有限公司之未執業之股東,並無要求該有限公司提供客戶名冊之法律上依據,公司董事可以拒絕提供,以保障公司以及其他股東之權益。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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