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謝謝郭哲華律師您的回答
惟訴訟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公司之廠商及其債權人要對會計提出訴訟,自無不可 ,只是告不告得成的問題(即該訴訟有無理由之問題)。
呈上述,請問一下,如果他們改成“民事或刑事“提告,變成要會計出面做證人,請問一下會計是否一定要出庭呢?他們並不知道會計知其他資料,但是如果提告成功,請問如果收不到出庭函要如何呢?
另外他們還是繼續傳簡訊威脅會計這要如何處理呢?
律師
A:
一、如係對公司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而聲請法院傳喚會計出庭作證,會計收到傳票後,應依法院傳票出庭作證,否則會被法院科罰。
二、如會計未收到(或收不到)法院出庭作證之傳票,自無須出庭作證。
三、無需理會。如簡訊內容有恐嚇安全情事,可控告該廠商涉犯恐嚇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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