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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害著作權


陳OO 發問於 2011-06-24 | 台中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從中國進口一批版畫到台灣販售,最近發現對方公司也從中國另一間工廠進口相同產品在台販售,且對方公司主張在台灣及中國擁有著作權,想請問律師,我們只是買賣並無生產是否會違法?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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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謹就您來函所詢問題,答覆如後:
一、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因此,貴公司如果是經過中國大陸原始著作權人的同意,而進口該批版畫,則依前開條文的反面解釋,貴公司輸入該批版畫,應非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但貴公司可否進一步從事銷售,則涉及貴公司是否具有在台灣「散布」該批版畫之權利,建議貴公司仍應向出售該批版畫之中國大陸廠商取得可在台灣銷售該批版畫之明確授權,以杜爭議。
二、至於對方宣稱在台灣、大陸均擁有著作權,很有可能對方即是原始著作權人或是對方已經取得中國大陸方面的「專屬授權」,故在台可以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因此,建議 貴公司仍應儘速向出售該批版畫之中國大陸廠商取得在台灣可以銷售該批版畫之明確授權,以免日後遭他人主張侵害著作權。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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