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
現階段與股東聯繫不上.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股東的一切行為與公司無關?
至於年末公司許多資料,須由所有股東簽名,又該怎麼辦?
謝謝!
A:
您好,回覆如下:
1、應視該股東是否為董事:
(1)不具董事身分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如果該位股東並非執行董事則他的行為本與公司無關。
(2)具有董事身分
同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1條第一項,「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則得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責。
2、有關表冊同意之程序
公司法第110條第1、2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前項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依法規定,分送各股東之後,於一個月股東沒有提出異議,就會視為股東已經承認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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