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關於"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即可要求該員工賠償"這一條例是如何判斷?
我是一家公司的會計人員,理當做的職份是有關公司財會上的事務,但公司常會派財會之外的工作給我,最近公司派我處理召開股東會變更公司章程一事,我並不知道要在15日內送件商管處,等到知道時已經逾期,可能會有1~2萬元的罰則問題。
我做會計有好幾年,但屬於工商登記的事情對我而言根本就很陌生,況且我所處理的文件都有經過我的主管檢視,事實上主管也不是很清楚15日內要送件的事情。但事情發生後主管跟我說老闆是不會出罰鍰金,依照慣例是要員工自己負擔。
請問律師大人,這樣的情形公司能扣我的薪資去繳罰鍰嗎?謝謝您~~
A: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僱主僅能另外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不能直接從勞工薪水中預扣費用。另外,有關勞工的故意、過失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雖可對於員工請求損害賠償,但倘若該業務本有其他承辦人員,事實上公司也並未預促您注意,而有指揮行為不當的情事,您可依據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額的減輕或免除。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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