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承接一間公司,在變更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不變)完成後才發現公司已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前一任負責人此前也開立公司支票和個人支票給付個人債務, 請問我應該採取何種行為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原負責人公司支票和個人支票支付個人債務的部分,其責任歸屬是變更負責人後的公司嗎?
請問他與銀行之債務部分新公司是否應負擔責任呢?
謝謝~
A:
您好:
一、依據所述內容,「一間公司」,實際上公司為法人,無論何人為股東,該公司仍然為同一之獨立法人,此部份內容應先確認。其次,所謂承接公司乃指購買股份,進入該公司經營的意思。換句話說,公司在新股東接手之前、之後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改變,仍然是同一公司所享有債利、負擔債務。
二、同上所述,既然公司仍屬同一,以公司名義開立的支票,公司就必須負責。另則,公司信用貸款部份也是同樣的意思。
三、因此,本件重點,在於公司負擔這些債務,在之前的買賣股份,或接手新公司的交易時,雙方是否就上述債務部份有討論。如果舊公司負責人出賣股份時,匿隱該部份資訊,是否有詐欺?或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可視實際交易契約之內容,加以討論處理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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