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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ROO 發問於 2011-06-1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實際上於100/5/16到職,
但因為身為醫事人員要做職業登記,(規定在到職前要登記)
所以登記的到職日是100/6/1,
目前有想要離職的念頭,
在面試時雇主有"口頭約定"離職需要一個月前告知,
說是需要找人,交接等等,
但是並沒有簽訂任何實質契約,
又工作的場所為學校,一年一次招標,
通常是6月要招標,
7,8月可能要上班也可能不用,
學校暑假不上班,
但可能會要你去總公司上班,
是說不用每天上班,
這方面雇主沒有說很清楚,
只說有去上班就有薪水,
去多久算多久,沒上班就沒薪水,
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想請問
1.我如果要離職真的需要在一個月前告知嗎?
2.如果暑假7,8月不上班,我等於要空等兩個月,再做到9月底才能離職?
3.假如暑假有上班,也只有上幾天,可以在7月底前告知離職嗎?
4.如果我非要在6月底離職可以嗎?雇主是否有權利不給我離職證明或是薪資?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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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R小姐:妳好!
就妳所述情形看起來妳應該與雇主簽的是不定期之雇用契約,且已生效就職,本來依契約要離職就須一個月前預告,如果妳不承認有此約定,對方也無文字契約,自然無法以契約如何來約束妳,那麼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一項期間(工作三個以上三年未滿者10日前預告)預告僱主之規定,妳可以依此較嚴格之規定預告之,又你們之契約看來是論件計酬之契約,那麼依同法第14條第5款之規定,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為由(如妳所言7,8月是否上班均不確定)不經預告即可終止僱佣契約,或以現在係在試用期間尚未正式簽約受雇為由,不經預告即刻請辭.不過為免糾紛如無急迫之離職理由,最好還先行徵詢對方同意,如不同意又非離職不可,再依約,後依法行事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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