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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可以調職降職但可以減薪嗎?


陳OO 發問於 2011-06-06 | 彰化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9個多月的孕婦!

在過幾天就要生ㄌ!

在某加公司任職一年多!

5月份因為要請特休跟產假!

公司拿假單跟離職單給我!

我說我不要寫離職單主管就說56天有薪假跟生育給付不給我!

當初明明是公司主管說公司改月薪改政策叫我選擇馬上走還是生完再走!

這樣我不可以跟公司要求資遣費跟非志願離職單嗎?

而我懷孕整個過程主管百般刁難!

ㄝ說ㄌ一堆歧視到我是孕婦的話!


ㄝ有開醫生證明我都做到肚子痛!

因為我做的那個職位根本不適合孕婦!

還有開安胎藥!

我想說公司沒意願再讓我做下去ㄌ所以更別說我可以請育嬰假!

我ㄝ有去勞工局申訴!

有出來調解!

但勞工局卻因為聽到公司是上市公司!

而且因為主管都口頭上說沒實際證據!

並說是誤會叫我們和解!

還說叫我到時候再回公司請育嬰假!

公司擺明不要讓我回去做ㄌ!

我還請的到育嬰假嗎?


調解員還跟我說等到公司真的哪一條沒給我再來申訴!

我真的很不甘願!

調解的時候主管還說沒降我職減我薪水!

更在調解員面前說我是不好得員工!

說ㄊ對我這個孕婦很好~!


結果我上個月薪水(4月21到5月20)職位津貼減ㄌ1500!

因為主管5月25開公文降我職位!

所以ㄊ算減我薪水嗎?

我該去哪申訴比較有效?

當初公司主管真的是要逼我簽離職單我害怕甚麼都領不到所以才去申訴!

但怎覺得勞工局根本是保障有權有錢的資方!

那我們這些可憐的勞方就該自認倒楣嗎?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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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

律師

A:  答覆:
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目前不論司法實務上或主管機關見解對於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是否有權利濫用之嫌,已形成共識採下列原則判斷(即調動五原則),您可以檢視公司是否有採此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是由勞資雙方議定,因此,不論工資金額或薪資結構內容有任何調整,都應取得勞工的同意,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減薪或改變薪資結構的內容,則違反法律規定,勞工得依同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您的陳述,公司似已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法相關規定,所以建議您要仔細研究公司的人事相關規定及聘僱契約並搜集相關證明後,再重新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提出訴訟,才能判斷資方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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