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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藉由裝修侵占不付款


張OO 發問於 2011-06-0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業主是做五金工程
我承攬此工程是99-5-26號施工至99-8-26完工
業主愛改現場進度更跟合約已不符
再者地板拋光石英磚業主8-9材料才送到
廁所磁磚也是業主採購11-19號材料才送到
做好又拆除
導致工程一延再拖一改再改
現在又要改浴櫃
我想請追加部分
業主不接電話也不回應
廠商裝修物品也不還
1-是否可以提侵占物品罪(有照片和部分出貨單)
2-是否我方可以用業主材料才送到提出合約不存在
3-是否我方可以會同警方到場背案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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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aa85bdcc87="張小姐"]律師您好:
業主是做五金工程
我承攬此工程是99-5-26號施工至99-8-26完工
業主愛改現場進度更跟合約已不符
再者地板拋光石英磚業主8-9材料才送到
廁所磁磚也是業主採購11-19號材料才送到
做好又拆除
導致工程一延再拖一改再改
現在又要改浴櫃
我想請追加部分
業主不接電話也不回應
廠商裝修物品也不還
1-是否可以提侵占物品罪(有照片和部分出貨單)
2-是否我方可以用業主材料才送到提出合約不存在
3-是否我方可以會同警方到場背案
謝謝律師[/quote:aa85bdcc87]

您好:
由您所述之情形,個人認為本件比較偏向於民事紛爭之屬性,業主或廠商有無侵占?需證明他們具有犯罪之不法目的,至於您所謂被侵占之物品所有權之歸屬(是否為業主所有?若是,業主應無侵占之問題),也有待釐清。建議您可以考量是否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此外,
業主所需材料送到時間縱使較晚,應不影響雙方前所簽署之合約效力,充其量是有無違約之問題。
至於,所謂會同警方到場備案,若是過了合約約定之施工期間,且業主已經不允許您自行進入施工現場者,假使您已無正當理由可以進入建築物內者,恐有侵入住宅之問題,請參酌。
刑法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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