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家現在居住的房子其地權分成三份,形狀類似凸字,如果將凸字分成四等分的正方形,其中上方的正方形(簡稱A地)所有人為我的伯父;右方的正方形(簡稱B地)所有人為我的母親;問題在於左方與中間的正方形(簡稱C地),其所有人為我的七叔,A地從以前就是以承租方式向伯父租用,C地卻是父親當年完全自費買下,但所有人卻填寫我的七叔,所有權狀一直放在我家,後來父親與七叔因各種問題已完全撕破臉,現在他怕對方會用公告所有權狀遺失的方式,直接透過更換所有權狀來讓我們所有的原始土地權狀變成廢紙,請問我們有辦法將C地的所有權人更改為我父親嗎?謝謝!
A:
翁00您好:
土地登記有絕對的效力,請見土地法第43條,若您主張父親始為系爭土地實際所有權人,通常應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為之,除七叔願意配合更名以外,否則應無直接變更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之途徑,以上答案,謹供參考.
陳欣佑律師20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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