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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案件


陳OO 發問於 2011-05-29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你好,日前由於在我自己的facebook上發表留言
內容大致上是這樣
1.當人的第三者很光榮是吧~叫你狐狸精你無所謂~只要你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是吧~無所謂啦~搞不好你踩到的是老舊的地雷~不會馬上爆炸~但是過一段時間可能不小心會突然炸開喔~

2.介入別人的感情當個第三者~這個罪名你是永遠也擺脫不掉的~或許你臉皮夠厚~不在意別人的眼光~不過你偷來的愛情連呼吸都會不安吧~真可憐~還需要叫他封鎖我的facebook和msn~怎麼你怕他又會背這你跟我聯絡阿~會怕的話就不要幹這種角色~因為你當初就是那個讓他背叛我的人~不過就算沒有我也會有別人囉~防我一個人沒有用的~你還是去擔心下一個小四吧

就這兩筆留言對方對我提起毀謗告訴
請問現在傳票要傳我到法院說明
我真的不想跟她道歉的話
要如何處理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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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對於您的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一.刑法誹謗罪之成立指以公開之方式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您透過自己的網站指摘自己及他人關於感情糾紛乙事, 係以公開之方式為之, 惟就您所提之人是否可有其他資訊可供特定該人為何人, 因未指名道姓, 是否使一般閱覽人均足以知悉所指之對象, 即為本案之重點, 因此就您的案件是否構成誹謗罪, 尚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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