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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發問於 2011-05-28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此商品並非仿冒品,是在英國境內商店購買再攜回台灣的,但是此商品在台灣已有代理商,原要買來送給小孩同學,後來因有剩餘,剛好有朋友要買就以成本價出清給他(大約20個小玩具),沒想到朋友卻在網路販售,且用了代理商的圖文,現在朋友收到代理商的律師函,說他違反商標權及著作權,並請他提供進貨來源,不知道對我是否有不利影響?如需律師幫忙,該如何洽詢?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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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您來信所詢問題,應區分二個問題:
㈠販賣商品所產生的問題:此部分如果攜回台灣的物品,確實是英國原廠所生產、製造的商品,則在違反商標法部分,應可以依商標法第30條第2項主張「權利耗盡」原則之抗辯。至於著作權的部分,因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所規定之「權利耗盡」原則僅限於「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至於自國外取得之重製物,則不包括在本條規定之內。但從國外取得之合法重製物,如果有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之1合法輸入的情形,也是有可能可以構成免責。
㈡使用代理商圖文所產生的問題:此部分必須視您的朋友使用代理商圖文的程度以及代理商的圖文是否確為代理商所自行創作,且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至於使用到代理商在台申請註冊商標的部分,則需視情形看是否可以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之「合理使用」或是主張並非作商標使用而是作「一般使用」而主張免責。
二、以上意見,再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來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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