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去年自國外旅遊購買台灣已有代理商的商品,原要買來送給小孩同學,後來因有剩餘,剛好有朋友要買就以成本價出清給他(大約20個小玩具),沒想到朋友卻在網路販售,且用了代理商的圖文,現在朋友收到代理商的律師函,說他違反商標權及著作權,並請他提供進貨來源,不知道對我是否有不利影響?
A:
您好:
如果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構成刑事責任,雖然不是重罪,但若被查辦也會很麻煩。一般人若不清楚嚴重性,經常在網路販賣仿冒品而被查辦(主要是指產品上的「商標」是假的意思)。假若本係確係不知是仿冒,可以回函說明詳情,並且在有爭議情形,將網頁產品撤除。其次,若確屬不不小心誤觸法網,秉善意與對方協調和解,說明並非大量買賣,或許能取得對方諒解。總之,還是要談了之後,才能確認後續的發展。供予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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