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我爸是領過勞保老年給付二度就業,上班日3/28受僱於公路總局台86線外包商清潔工工作,事發當日4/15是下午3點多於台86線某匝道口外側路肩執行工務時遭砂石車由後方追撞往生。作業中只有一台工程車以LED燈方式,讓我爸乘坐工程車後方車斗,(雇主稱方便工作撿拾垃圾),以致後方砂石車撞上時,我爸被捲入車底往生,據了解雇主未替我爸保職災,也未保意外險,(雇主稱我爸要兩星期試用期),砂石車撞上的,是交通事故的職災並非是職災的交通事故,所以他們沒有肇責。請問依法
1.雇主真的都沒責任嗎?2.法律上難道只要雇主拿出45個月補償就沒事嗎?3.所謂工程險,是需要什麼條件才能申請呢?4.勞工家屬權利在那?5.交通事故的職災與職災的交通事故有何不同?
感恩回覆
A:
您好:
一、本件死亡事故,遺屬或家屬主要有下述可能之權利主張:對於砂石車駕駛: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刑事業務過失致死責任;對於砂石車駕駛的公司:僱用人的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責任;對於僱主:僱用人或現場監工或類似之人員,若有未盡義務之處,與砂石駕駛同樣可能有民事侵權及刑事過失致死責任。
二、有關被害人與僱主已成立勞動契約,並非試用期就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也就是說,就算是試用期,還是適用勞基法的。雙方還是成立勞動契約,相關規範與正式勞工都一樣的。
三、如果僱主有投保工程險,家屬就可以領得該部份給付。不過還是要看雇主有無投保工程險,正常來說,若為政府採購案件,應該是有工程險的投保,這部份家屬可以向業主公路總局作確認。因為他們應該會有投標時的資料,就該保險的部份,公路總局也應該會有資料。
四、不管是交通事故等,若屬職災若未有勞保給付部份,雇主有補償責任,此部份亦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亦即,原則上本件應適用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五、其次,在刑事偵查過失致死部份,除了砂石車駕駛可能有刑事責任外(民事責任自不待言);雇主對於現場的標誌等義務,是否完備,若不完備是否亦構成過失?此部份可以向檢察官說明,因為若雇主亦有過失責任,亦得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六、若有需要法律諮詢或訴訟上的協助,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詳細的幫助!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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