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百分之七十的董事會已經決定的事情
因為他有30%的股份 他們始終使用否決權
讓公司無法繼續前進 而且由於沒有重大的決定
因此,他們仍然可以使用否決權嗎?
謝謝律師
A:
您好:
原則上有關董事會的決議,依公司法第二○六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與對方持有百分之三十股份,並非有絕對的關聯。換言之,應以董事的人數出席、表決等來決定事務之推行,並非以否決權來進行表決的。因此,應依公司法規定來召開董事會,再依上述規定辦理,始為合法。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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