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是否一定要協商失敗才能債務更生,本人從100年3月起扣薪,沒空去也沒條件去跟銀行協商,之前問過銀行情形,他們都很強硬,電話中都談不攏,講到最後,那個銀行也說"如果不影響你的工作那你就扣薪好了",所以我沒有再理他,就強制扣薪,而且協商要找保證人(現在那有人會願意當保證人),又要填一大堆身家資料,又要請假去台北,我那來這些美國時間,最重要的是,我算過給我最長期分180個月來還,每月也要3萬多,我跟配偶加起來3萬不到.
只是現在我朋友說有更生法規,我想請問,可否直接申請更新?
謝謝律師
A:
您好: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故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乃需以書面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為必經之要件。
二、不過,若提出協商請求後銀行均置之不理,或無法協商,依同法第153條規定,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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