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專做飾品贈品公司
客戶於2005/7/22下訂單(一批胸針,客戶提供的樣板)
在客戶看完樣板後順利在2005/8/22完成交貨
因為是「現金價」
所以客戶允諾幾日內匯款
但事隔半個月後每星期催款不到.
總推說老闆娘在美國沒簽名,出納無法匯款.
我在2005/10/18寄上存證信函.
客戶確推說他的客人說整批貨品質有暇喫剩下的要退貨.
請問我該如何應對?
謝謝。
律師
A:
張小姐:
一、因來文所述所盡詳盡,本件究屬「貨樣買賣」或「工作物供給契約」尚有疑問?但綜括全文似屬「工作物供給契約」,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重在「工作物(胸針)」財產權的移轉,仍為「買賣」契約之一種。(最高法院有判例)
二、基於本件「胸針」買賣契約推論,客戶既有提供「樣版」,則:
(一)客戶所有提供的「樣版」,如果僅係「圖樣」設計而已,則關於使用材料(品質)有無明確約定?如無明確約定,則應使用何等「材料(品質)」?
(二)客戶所提供的「樣版」,如為「實體」,則應可得知材料品質;從而,除雙方間另有約定外,此筆交易似屬民法第388條的「貨樣買賣」,則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品質。
三、本件出賣人依約於94.8.22完成交付此批「胸針」貨品,客戶是否有進行「從速驗收」?如有經客戶「驗收」合格,應認為客戶已承認此批「胸針」無問題,客戶應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請參考民法第356、357、358條)
(一)此批「胸針」之瑕疵,屬於「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者」。
(二)出賣人故意佈告之瑕疵於客戶者。
四、本件客戶自94.8.22.受領此批「胸針」後,迄出賣人於94.10.18.寄發催付價金存證信函後,客戶始推稱此批「胸針」有瑕疵,顯有可議:
( 一)客戶在事隔約二個月後,始聲稱貨物有瑕疵,可能係推託之詞。
(二)縱令如客戶所稱貨物有瑕疵,其瑕疵的實際情形如何?是否應由出賣人負責?亦非無疑。
(三)又,縱令如客戶所稱貨物有瑕疵,但依上述三、說明,是否仍應由出賣人負責亦有研究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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