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在某家速食店打工
最近因為太過忙於工作
結果誤了課業和學校人際關係
而且覺得很累、壓力很大
很不想要做了
想要辭職
但是店長不給我辭職
還說離職要兩個月前說
我很煩惱
很想要趕快解決這些問題
我想問我可以怎麼樣解決這個問題
還有店長說兩個月是真的嗎?
以及有人說只要十天前報備就可以離職了是對的嗎?
還有如果我直接不去上班
我會有什麼後果要承擔嗎?
謝謝律師
A:
您好:
一、「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又有關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內容,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由前開條文內容可知,並未限制勞工須有法定終止事由始得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足見勞工本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僅如未於法定的預告期間先為預告終止時,可能對雇主須賠償損害而已。
三、綜上所述,可表示店長不讓你辭職一事有違法之虞,希望能合意離職;同時依您工作之期間,計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期間,如仍不配合,則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為終止勞動契約,確保自身權益。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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