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孕婦...
在某家公司任職一年...
懷孕期間公司就一直百般刁難我...
目前已經懷孕8個多月...
前幾天跟公司要請產假...
結果公司拿假單並附了自願離職單給我...
主管在3月底就找我約談過...
說是公司改月薪改政策覺得我不適合在那家公司...
並要我選擇要馬上走還是做到生完再走...
當時我是說生完再走...
並要求公司要開非自願離職給我...
現在公司又說開非自願離職怕會有爭議...
那....
我該簽自願離職單嗎?
而且公司主管還威脅我不簽生育給付56天不給我領...
ㄝ不准假...
我說那我要去勞工處申訴...
主管還說勞方永遠輸給資方...
我現在該怎辦?
謝謝律師
A:
(1)您好,您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您所述的情形,主管應不得預告與您終止勞動契約。
(2)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為解僱理由;另外,您可依同法第26、29條,向雇主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如調查結果屬實,依同法第38之1條,雇主將被處以新臺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而您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得向雇主請求發給非自願性離職單,雇主不得拒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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