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把朋友送我的一條項練跟耳環拿去網拍,日前收到警察要我去做筆錄的通知(違反商標法-雙C產品),第一次通知筆錄時我沒去,現在又收到第二次通知,但因此事對台灣的警察單位無法信任,且筆錄地點又遠在嘉義,我也不便請假,想要發書面給他說我保持緘默,請他送地檢署,我是該用電腦打字?還是有親筆寫?還是有制式的格式可以參考?標題要寫甚麼?
謝謝律師
A:
您好:
關於此部分是屬於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
警察機關依法有偵查的權限,而被告依法雖然也有緘默權,但警察機關基於依法而來的偵查公權力,如果在傳喚被告的程序上並沒有違法,那被告(犯罪嫌疑人)就有前往接受偵訊的義務,而所謂的「緘默權」,是在依法到案製作筆錄時才可以行使的,不能以書面(或書信)告知偵查機關要行使緘默權。
所以,既然警察機關通知您製作筆錄,您還是得去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