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情況如下:
一位朋友於民國98年12月&99年6月分別向我借款20&40萬, 同時開立私人本票(坊間書局賣的那種)給我.
後來99年11月底時因為私人包包被偷, 本票遺失. 向警察局報案登記後, 有寄送存證信函通知開票給我的朋友.
信函內容有提到請於收到函後10日內回函說明並且重新開立本票.
在寄送信函之前我有於電話&MSN中告知並確認信函寄送地址.
後來對方有回電給我說會還錢但是不願意開立本票.
後來在一次碰面的機會, 我以針孔攝影機有錄下對話詢問還款事宜.
目前對方人失蹤了, 已經搬離租屋處, 原先電話也失聯.
目前僅於之前手邊留有的身分證COPY.
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向警察局以刑事詐欺或是背信之類的報案嘛?
或是我能以什麼樣的法條去控告對方?
謝謝律師
A:
您好:
你所述欠錢不還的情形,不會成立詐欺或背信罪。若你本票還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後,再據以強制執行。若已無本票,則你僅能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的方式,請對方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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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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