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幫親戚作保,於93年承租國宅,但承租後親戚即未繳房租,中間歷經冗長過程,直到94年年底政府才藉由強制執行收回房屋,但卻未能將租金收回,中間又歷經6年的時間,政府突發函要求強制扣押我的薪水三分之一,而我也才於此時才知道親戚未繳納房租之事。
但根據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政府雖有強制執行收回房屋及繳回房租,但卻未曾申請強制扣押親戚或我的薪水,直到今年才突然來文要扣押薪水,但此時的強制執行還具有效力嗎?
謝謝律師
A:
黃愛希您好:
一般而言,需有確定執行名義始得發動強制執行程序,若您不清楚執行名義為何或就執行名義內容(時效等...)有所爭議,建議您向執行機關聲請閱覽複印卷宗,再討論是否有相關規定的適用,較為有效妥適.
陳欣佑律師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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