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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之公司解散問題


鄭OO 發問於 2011-04-2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目前為一已辦理停業之公司負責人, 因有需要, 所以想把
目前負責之公司解散. 想請教律師, 已辦理停業之公司是否可
直接辦理解散, 還是須先辦理復業後,才能辦理解散.
謝謝答覆!

瀏覽人數:7601
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由於您未敘明您為何種公司,故先就有限公司部分作回答: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之規定,有限公司解散之事由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故即便您辦理停業登記,惟只要有上述事由,便可直接辦理解散程序,無須再辦理復業程序。
於此附上經濟部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 字第 566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80年10月版) 第 10-3、397-1 頁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10、397 條 (59.09.04 版)
要  旨: 有關公司解散部分,依經濟部函示,公司自行停業 1 年以上,不得依公
     司法規定命令解散,但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而未辦理解散登記者,
     則負責人備文申請註銷應認為具有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登記
全文內容:公司自行停業既未達一年以上 (舊法) ,自不得依公司法第十條之規定命
令解散,惟如該公司已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尚未辦理解散登記者,則負
責人備文申請註銷應認為具有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登記,可依公司法第三
九七條規定辦理。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Mobile:0988-286-678
Tel:02-2311-1919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鄭ΟΟ您好:
可直接辦理解散,進而辦理清算,程序請參閱後附參考資料:
壹、公司結束營業應辦理清算解散,而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
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貳、清算人的選任:以有限公司為例,法定清算人為全體董事(公司
法第79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清算人為全體董事(公司法第
322條)。
參、清算人之責任: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剩餘財產
肆、清算人向法院辦理清算事件的程序:(不得以網路聲請)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
司為其他股東)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From: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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