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們公司與美國原廠產品公司有簽訂台灣區總代理的銷售合約,原廠授權我們使用該公司的網站與型錄上的所有文字、產品圖片與品牌logo,並授權我們公司在台灣登記註冊品牌 logo,我們公司已經完成品牌logo的註冊登記。
目前碰到許多平行輸入的真品,未經過我們授權將原廠網站的產品資料、圖片、logo 直接下載或自行轉拍貼附於網路銷售,身為台灣合法代理商的我們,是否可以依違反著作權法與商標法採取法律行動與求償。
A:
您好:
謹就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扼要回覆如后:
一、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第三人所輸入的商品是國外原廠的商品,商標權人是無法就第三人銷售國外原廠正品的行為,主張其違反商標法。
二、不過,如果第三人不僅僅輸入國外正品進行銷售,而是在其網頁同時使用了國外原廠網頁上的產品資料、圖片、LOGO則可能構成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之違反,我國之商標權人、著作權人可以對之提起民、刑事訴訟。但應注意者,提起著作權的民刑事告訴,仍應以貴公司已取得國外原廠就此類圖片、說明、LOGO的設計已取得「專屬授權」為前提。
三、謹回覆如上,如有任何進一步問題,請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