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朋友任職於某公司,公司有提供客戶免費停車服務(特約停車場)。我朋友(主管級)因幫公司其員工簽停車單(因非客戶,自行將車停於特約停車場),公司認為有侵佔之罪(因停車費由公司支付),予已記過處分兩人。我朋友後來離職了。在離職前為舉證公司內部問題,自行使用監控系統(監視器)擷取部分影像(公司未規定不得使用),於離職後,寄送董事會。此舉是否有竊取公司機密之嫌?成立嗎?公司想告他上敘兩事件(侵佔及竊取機密),想請問這樣可以告嗎?告的成嗎?為何?
請謝謝賜教!
A:
【回覆】
一、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215、315之1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一)當事人就公司提供客戶免費停車服務,幫公司其他員工簽停車單(非客戶,自行將車停於特約停車場),就此行為,當事人明知非「客戶停車」而偽填停車單,交付報帳使用,恐已涉及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且恐因已使公司陷於錯誤之財物損失(因停車費由公司支付),而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嫌疑。此外,當事人自行使用監控系統(監視器)擷取部分影像,於離職後,寄送董事會之行為;除非能證明有正當理由(並非「無故」),否則恐亦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非法輸出個人資料檔案罪」之嫌。
(二)本件依案例事實,應無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問題。林先生友人上揭行為,確實會為自己帶來麻煩。公司要告,能否成立?當然須由檢察官、法院來判斷;但一進入訴訟程序,確實會帶給當事人偵訊、長期應訴之困擾。以上詐欺、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為「公訴罪」;妨害秘密罪及非法輸出個人資料檔案罪,則為「告訴乃論罪」。當事人與公司間之誤會或爭執,如能心平氣和好好溝通,儘可能不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對當事人來說,或許能避免不必要困擾。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 李明洲律師94.10.24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