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方開車與對方騎機車發生擦撞
起因為於一Y型路口,該路口有機車待轉區及專用號誌
我方為綠燈右轉,行進中突然被機車追撞
對方撞擊到我方右側乘客座車門
但對方人車倒地並受傷,我方人車沒事(時速約30-40)
警方到場測量發現地上有刮地痕且對方表示他要左轉時並未看到我方車輛,故是我從後追撞
但自認責任歸屬在對方,目前警方責任歸屬判定尚未出爐
若對方要求我賠償,可以不予理會或直接用強制險理賠就好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過失鑑定結果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本人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分析研判表』,以釐清過失責任之歸屬,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可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
惟就此一個月之期間,建議雙方如有承保強制險或是其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可相互協助辦理保險理賠事宜,或可主動安排調解,調解方式請致電給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由調委會通知雙方出席,在調解時依損失列舉求償明細,以利委員從中協調。切勿置之不理而影響本身之權益。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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