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98年12月31日被雇主無故趕走,我卻沒留下證據,我有事先講我要離職,但是雇主完全否認,說我只是請假,而被趕走當天雇主撒謊說公假處理,然後雇主以兩年前簽的一年期契約,向我求償代課費,但是那位代課的老師早於12月就已經在園所上班,準備接我的職務,然後現在以那位代課老師的代課費向我求償,
現在就是那位老師的代課費算是園所損失嗎?
另外兩年前的契約中,僱主自行訂定無故離職者可求長一個月薪水,此部分應該抵觸勞基法無效?
謝謝律師
A:
葉小姐:
1.我想問題的起始點應該是您與雇主間,就有關契約約定無故離職定義之爭議,您有向雇主要求自行離職.但是雇主認為依契約條款您是無故離職並提出求償,建議您詳細審閱契約條款或有助於您了解爭議所在.
2.雙方約定求償條款,若為雙方和意應無違背勞動基準法的問題,但仍應檢視契約實際約定為何,或有不同的判斷.
陳欣佑律師2011/04/18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